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自字第2號反訴人 陳奕乾 反訴被告 陳奕貴 自訴代理人 金鑫 律師上列反訴人反訴被告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反訴均有準用,同法第339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反訴人對反訴被告提起反訴,然未委任律師行之,揆諸前開規定,本院爰定相當期間命反訴人補正此欠缺之法定程式,逾期未補正者,則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第2項、第33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丁俞尹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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