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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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7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務人張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捌仟貳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肆拾玖萬肆仟伍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壹萬零捌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六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