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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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1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13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程秀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柒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
(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程秀琴於民國89年01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17,898元(含本金189,687元、利息528,211元)及其中189,687元自民國106年0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