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725號聲請人即被告 常照倫 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被告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家有高堂父母並育有子女二人,又被告家境貧寒,其遭羈押,家中老小頓失所依,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二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認被告前揭羈押之事由,顯非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陳姵君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