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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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40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依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102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402號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之姓名,誤載為「 陳伊婷 」,更正為「陳依婷」。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402號判決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被告之姓名,誤載為「陳伊婷」,更正為「陳依婷」。 爰依 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簡易庭法官潘怡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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