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84號聲請人 邱麗玉 相對人 邱源成 (於民國102年10月9日死亡)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邱麗玉之兄邱源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壺腹部癌,併肝臟移轉,意識混亂,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並由聲請人邱麗玉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2年9月27日向本院聲請對邱源成為監護宣告,惟邱源成嗣於102年10月9日去世,此有邱源成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足憑,因受監護宣告人邱源成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