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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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何秋香 被告 洪基財 被告 世昌 工程行 即 洪嘉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許嘉仁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