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73號原告蕭○文法定代理人 蕭國華
賴瑞祝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臺北市私立延平高級中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呂佩穎 、侯○豪及其父母等人之住所,並檢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上當事人欄位僅記載被告呂佩穎、侯○豪及其父母,然未載明其住所及侯○豪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致本院無從確認其當事人能力,核與前揭起訴應備程式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此部分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