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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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41號聲請人 陳順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二四五三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一月十三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交付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53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其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09年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相對人即原告之大女兒 周迎曦 出庭作證,聲請人即被告之訴訟代理人詢問周迎曦關於本件系爭新莊房屋係由誰購買,周迎曦稱系爭新莊房屋係其父親出資購買,登記於相對人即原告名下,惟該段證詞判決書並未登錄,關鍵證詞被遺漏,定會影響聲請人後續訴訟,為了維護聲請人權益及法律上利益,爰依法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53號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由如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