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2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世錕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世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世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等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3年8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本院97年度基簡字第1504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35號判處罪刑確定,嗣上開案件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71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於98年7月13日確定;其另因竊盜、詐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各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0號、本院98年度易字第146號及98年度訴字第221號判處罪刑確定,嗣上開案件罪刑,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81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98年8月4日確定後,併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其於98年3月13日入監執行迄今,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100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1年9月24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8月27日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受刑人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件在卷足憑,是受刑人經法務部上開核准假釋在案,惟本件受刑人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添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書記官施鴻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