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薇夢(原名趙晏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薇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薇夢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考量受刑人之各次犯罪型態及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另附表編號1已拘役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23至24日│107年3月20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10304號│年度偵字第1972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7年度中簡字第951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56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5月15日│107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7年度中簡字第951號│107年度中簡字第2568號││決├────┼───────────┼───────────┤││確定日期│107年6月6日│107年12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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