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8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被告應返還土地之面積(即系爭地上物坐落土地之面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查報被告應返還土地之面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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