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381號債權人 林書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定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人所提之支票所示發票人為勝楠自動控制工程有限公司,劉定杰係以公司法定代理人身分代公司開票,而其本身非發票人,請釋明向劉定杰請求票款之依據為何或更正請求之對象。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