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99號原告 江兆灯
鄧美優 廖璓溱 黃玉衡 連通瑞 陳松岳 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複代理人 邱天一 律師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