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收取訴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08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黃永漳 被告秝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少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收取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2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