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1號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千容 間支付命令事件,未據債權人繳納裁判費,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