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補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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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補字第62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玖萬壹仟玖佰叁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
佰元。爰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