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勝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勝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勝坤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被告本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先予敘明。
四、受刑人吳勝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部分,固於分期繳納罰金中,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勝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在卷可憑,然此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上開說明,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鈺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柏志附表:受刑人吳勝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妨害名譽│妨害自由│├──────┼─────────┼─────────┤│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15日│├──────┼─────────┼─────────┤│犯罪日期│102.02.13凌晨3時58│101.03.17日22時25│││分許│分許│├──────┼─────────┼─────────┤│偵查(自訴)│花蓮地檢102年度偵│花蓮地檢102年度撤││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196號│緩偵字第58號│├─┬────┼─────────┼─────────┤││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4號│102年度花簡字第205││事│││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6.17│102.07.11│├─┼────┼─────────┼─────────┤││法院│花蓮地院│花蓮地院││├────┼─────────┼─────────┤│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14號│102年度花簡字第205││定│││號││判├────┼─────────┼─────────┤│決│判決確定│102.07.16│102.08.12│││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花蓮地檢102年度執│花蓮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25號(分期繳│字第1543號│││納罰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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