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1259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榮嘉選任辯護人姚本仁律師
陳映青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68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續字第9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曾榮嘉犯罪,而諭知無罪之判決,經核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香夢麗雨公司負責人宋平(即 夢雨 )並不知被告有引進其它投資人之資金,亦不知店面將提供給投資人經營管理,更未將香夢麗雨公司之經營權交給被告,僅係在其前往四川救災1個月期間,由被告代為管理乙情,業據證人 劉思美彭玉燕李易璉李愛玲 等人證述甚詳,顯見被告並非有權管理香夢麗雨公司之人,且在未與香夢麗雨公司負責人宋平(即夢雨)談妥新投資人投入資金及接管店面等事項前,即以投資可取得店面經營權等不實事項訛詐告訴人,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資金。且被告稱與告訴人間有保密協定,不能透露投資事情給香夢麗雨公司負責人宋平(即夢雨),則香夢麗雨公司負責人宋平(即夢雨)既無法知悉告訴人投資之事,被告如何能居間溝通讓香夢麗雨公司負責人宋平把店面之經營權讓給投資之告訴人?㈡經比對被告提出之刑事辯護狀附表三之各項收據,被告經由其個人會計 高明輝 交給香夢麗雨公司會計 胡西平 之款項,總金額約人民幣123萬元,與被告所稱交給高明輝之金額為人民幣157萬元金額不合外,亦與被告所稱其投資香夢麗雨公司之金額共新臺幣1千萬元不合。且依常理,投資款應係以整筆資金方式投入,以利雙方確認投資款是否有如實到位,斷無如被告以多達數十項之小額款項,陸陸續續交付。又該等收據之收款事由,均係「暫借款」,而非「投資款」,並包括非香夢麗雨公司員工之證人 蔡秀枝 機票、證人高明輝薪水及機票等相關費用,該等收據自不足作為被告有將告訴人投資款項投入香夢麗雨公司投資之依據。又被告提出之附表四現金日計帳及費用報銷單,只是被告安田公司之會計高明輝為被告製作之個人私帳。由「暫借款」之收款事由及附表四被告個人之私帳,可知被告將告訴人資金挪為私人用途云云。經查:㈠告訴人劉思美於原審審理時固指證:「(被告當時是否有履行當初投資的承諾?)我要去上海經營店面的時候,上海香夢麗雨公司的負責人夢雨說他不知道我跟彭玉燕投資的事情,這是我私下問他的,我問被告,被告說他跟我、彭玉燕之間有保密條款,不能透露投資的事情給香夢麗雨公司知道,所以我才偷偷的問上海香夢麗雨公司這件事情,被告當時完全沒有履行投資的承諾。」、「(當時被告有無跟你說保密條款的內容?)我、彭玉燕不能跟上海香夢麗雨公司談到有任何投資的事情,如果有談到,就不能以便宜的價錢賣給我們。…」、「(你剛剛稱被告要讓你經營蓮花店,香夢麗雨公司有無要實際讓你經營蓮花店?)上海香夢麗雨公司的夢雨說我們只是老師,他對於我們有無投資完全不知道,因為被告說我們是去當老師的,因為我們基於保密條款,所以跟夢雨都不能談到投資的事情,也不能讓夢雨知道我們有投資,我不知道香夢麗雨公司是否有實際要讓我們經營店面。」、「(就你所知,被告有無權力讓你實際經營蓮花店?)根據我的了解被告完全沒有權力,因為我人有住在上海香夢麗雨公司的宿舍3個月,我私下有跟夢雨聊天,夢雨因為並不知道投資的事情,我也不敢跟他談投資的事情,看夢雨與被告平常談到香夢麗雨公司投資的事情,完全沒有談到經營的事情,感覺並沒有把經營權交給被告管理,主導人還是夢雨。」、「(你是否知道自己的投資款有無透過被告實際交付到香夢麗雨公司?)我知道一定沒有進入香夢麗雨公司,因為夢雨說不知道我們投資金額多少,我告訴他7百萬元,夢雨問我是台幣還是人民幣,夢雨也都沒有提過被告有無投資,夢雨只有跟我說被告可以讓他的股票上市,我也沒有問過夢雨被告有無投資。」、「(你是否了解香夢麗雨公司跟被告之間的關係?)我完全不知道。」、「(夢雨跟被告之間的關係為何?)因為夢雨剛開始很信任被告,那時剛好發生四川大地震,夢雨自己到四川救災,所以就把香夢麗雨公司整個交給被告管理,這是我親自見聞的,當時我人有在上海,大約是97年5月份的事情,被告就在這個時間開始分派我、李易璉、李愛玲的工作,就是我管理關於藝術方面的事情,夢雨回來之後還是照著原來被告分派給我們的工作進行,這時候我才開始跟被告抱怨,我的店面在哪裡,被告就跟我說那我管理蓮花店,我覺得被告與夢雨應該是有合作的關係,原來想要合作,但是沒有合作成功,因為夢雨有跟我說被告可以讓他的股票上市。」、「(你剛剛提到被告當時有要讓你經營蓮花店,既然被告有要讓你經營蓮花店,為何你覺得被告詐騙你?)因為我沒有實際的權力,我們只是幫被告去看管店面,只是去當老師,不是實際經營。因為在承諾書所載的內容完全沒有兌現,我去上海的時候也沒有任何的經營權,上海的公司也不承認我們有投資。」、「(事情發生之後,有無跟香夢麗雨公司的負責人說你跟彭玉燕有共同投資7百萬元?)有,我有電話錄音,香夢麗雨公司負責人聽到也很訝異,說完全不知道這件事情,也在電話中說這個可以查。」、「(你當時有無問香夢麗雨公司被告有無以安田公司的名義投資?)我沒有去問,我只有問我自己投資的部分。我當時是問夢雨說我跟彭玉燕有投資7百萬元,我不知道安田公司的錢有無進入香夢麗雨公司,我也沒有問夢雨。」、「(你為了這個投資案是何時去大陸?)97年4月中旬到大陸至97年8月初。」、「(你在上海香夢麗雨公司住宿期間,究竟香夢麗雨公司是由何人負責指揮管理?)我剛去上海的時候,是夢雨在主導發落事情,直到發生四川大地震夢雨去震災後,夢雨親口告訴我他請被告幫忙管理,之後公司就變成被告管理,但是被告經常往返美國、臺灣,被告不在的時候都是高明輝管理,我幾乎都是與高明輝接洽。」、「(你待在上海的期間就你所看到的,被告在香夢麗雨公司都負責哪些事情?)被告只有指揮我、李易璉、李愛玲、高明輝。在夢雨在四川震災的期間被告還有負責公司的企劃案,也有主持開會,開會教育員工如何提供公司的形象、如何賣卡、如何賺錢,所作的事情,夢雨震災回來之後就由他自己重新主導。」云云(見原審卷㈡第67頁至75頁);另告訴人彭玉燕於原審審理時亦指證:「(就你所知,你所交由被告投資的款項是否確實如投資協議書所載以安田公司的名義投資到上海香夢麗雨公司?)就我所知經營香夢麗雨公司的宋平並不知道我們是投資的股東,他們並沒有收到錢。」、「(交付投資款之後,你有無去過香夢麗雨公司?)有,我去過一次,是因為李易璉、李愛玲告訴我薪水都要用要的,不是主動發的,所以我才過去上海,詳細時間我不記得。」、「(就你所知,被告是否有權限將香夢麗雨公司中的任何一間分店交給你或是劉思美管理?)被告跟我們簽約時是說兩百萬元可以管理一間店,但是劉思美跟我兩個員工去上海後,都沒有管理的權限,被告的理由是不能夠這麼快就介入,要先學習。就我所知被告沒有權限,因為蔡秀枝才是真正香夢麗雨公司的老闆,蔡秀枝跟我說香夢麗雨公司是他的。」、「(你有無聽過宋平這個人?)我去到上海才知道這個人,他是負責香夢麗雨公司的人,是否是實際負責人我沒有看過書面,但是那邊所有的店都是宋平管理的,我去上海有看過宋平本人,我還有跟他吃過飯,我是劉思美回臺灣找我之後,我才去上海的,當時李易璉、李愛玲還在上海。」、「(你去上海了幾天,處理了什麼事情,見過什麼人?)我自己去上海4天,我在那邊見過宋平,有去參觀過幾間店,有些店因為裡面有客人,所以沒有進去,有些店有讓我進去,跟宋平有吃過一次飯,這些事情我的員工都有跟我一起,但是沒有確定哪一家店可以讓我們經營。」、「(你去上海的這趟目的為何?)我只是想要去了解一下,因為我不知道所謂的錢很快用完,是用到哪裡,但是我還沒有見到高明輝,沒有看到任何的帳,我馬上就回來,宋平不知道我們有投資,我也沒有跟宋平表明,被告說給他一點時間,讓他繼續努力,他會賺回來。」云云(見原審卷㈡第78至79頁背面)。但查,⒈證人即香夢麗雨公司股東 許溢洋 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你剛剛提到被告有引進資金,被告大約是從何時開始引進多少資金?)從97年4月份開始,資金是陸續看公司支出陸續進來。」、「(被告引進資金之後,對香夢麗雨公司做了哪些整頓?)管理體系的調整、財務制度的建立、美容店的標準化建立。」、「(你剛剛提到被告要引進資金改善體質,你們後來有無把香夢麗雨公司交給被告管理?)有。」、「(你們是何時把香夢麗雨公司交給被告管理?)從97年4月至98年,幾月份結束我忘記了。)」、「(交給被告管理是交給被告哪一些權限?)全權管理。」、「(上開股東會會議記錄,這是在討論何事?)重點就是原始的股權作價,股權作價就是原始股權的作價,要跟新進資金做比例分配,新進資金就是後面安田公司進來的資金。」、「(你們當天股東會討論後,有無確認安田公司投入多少資金?)有確認投入160萬元人民幣。」、「(你們是如何確認?)是宋平與高明輝、香夢麗雨會計 平平 ,本名為何我不清楚,對出來的帳告訴我。」、「(為何要召開這個股東會?)因為這個時候安田公司已經決定要退出香夢麗雨的投資案,所以我們這個會就是讓宋平去對所有股東做承諾,承諾說多久的時間如果賺錢要把多少的股金退還,這個地方就有提出兩個方案,一個就是曾榮嘉另外給他兩個店讓他經營,另一個方案以退款的方式,宋平不同意給曾榮嘉店面,所以是以第一個方案退錢的方式解決。」、「(你所謂曾榮嘉經營管理期間,原本登記負責人宋平在做何事?)在做技術培訓。」、「(收款事由是記載暫借款,你是否知道為何會這樣記載?)被告有跟我提過這個是他要自我保護的方式,因為那時候香夢麗雨公司原始的帳還沒有完全整好,他也不知道香夢麗雨真正的價值有多少,所以被告投入的錢先用暫借款記帳,萬一以後如果有問題,他可以以借款的方式要求退回。」、「(你剛剛稱被告跟你的香夢麗雨公司有合作關係,你所說的合作關係指的是否就是投資?)是。」、「(被告總共投資多少資金?)投資多少因為錢是陸續進來,是最後會議對帳確定160萬元人民幣。」、「(被告投資是以自己的名義,還是以其他人或是其他公司名義進行投資?)以安田公司名義投資,因為香夢麗雨公司不希望面對太多的股東,所以要求一個代表。」、「(被告他有投資160萬元人民幣到香夢麗雨公司,被告有無跟你或是跟股東講說這個錢是誰出的?)有,被告有說實際出資者為劉思美、彭玉燕、 李祥雲 。」、「(安田公司在97年間投入160萬元投資香夢麗雨公司之後,當時香夢麗雨公司所有的開銷及員工薪資是否都是由這160萬元支出?)是。」、「(原來香夢麗雨公司的資本為何都沒有加入該筆160萬元分攤香夢麗雨公司開銷及員工薪資?)安田公司投入的時候香夢麗雨公司本身沒有現金,就只有那些店的價值,香夢麗雨公司之前的資金都已經投入在店的裝潢。」、「(依照你所述,安田公司投入資金的時候香夢麗雨公司本身沒有任何盈餘,是在虧本的狀態?)原本的錢有些要支付前面的薪水、店面裝修的錢,扣掉這些都沒有剩,當時香夢麗雨公司沒有現金,但不是虧本,因為美容業現金都會投入在他的硬體設備上面,因為美容業收入都是現金收入,所以都會把現金投入店面裝修等。」、「(你說在97年4月,被告開始經營管理香夢麗雨公司,當時被告的職稱為何?)總裁。」、「(被告開始經營管理香夢麗雨公司後,宋平的職稱為何?)美容總監。」、「(在97年4月至97年底這段期間,香夢麗雨公司的財務都是由何人負責?)都是由被告這邊負責,宋平沒有管錢。」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26頁背面至134頁背面);⒉證人許溢洋之配偶蔡秀枝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根據你剛剛看得投資協議書,是一間叫做美國安田國際控股公司投資香夢麗雨公司,與你剛剛所稱是劉思美、彭玉燕要投資香夢麗雨公司不同,為何會有這種差異?)因為香夢麗雨公司的大股東是宋平,他與我先生都覺得不要這麼多小股東,他們不願意面對這麼多人,以後開會比較好開會,所以就由曾榮嘉提供1個公司當代表的股東,統籌投資香夢麗雨公司。」、「(在劉思美、彭玉燕投資香夢麗雨公司的期間,曾榮嘉負責何事?)負責香夢麗雨公司的整個規劃、財務、行銷。」、「(劉思美、彭玉燕及被告決定要投資香夢麗雨公司之後,有無跟香夢麗雨公司的股東進行洽談?)沒有直接所有的股東談,但是有跟最大的股東宋平、我先生談,但是沒有5個人同時一起談,不是很正式的談,就是坐下來喝咖啡談這樣。」、「(最後是由何人決定投資的方式?)我先生跟宋平都覺得臺灣這邊有人要投資推派1個代表就好。」、「(被告等人進駐大陸公司之後,香夢麗雨公司股東比如宋平等就沒有再參與公司的經營?)沒有,宋平就只有做美容技術的培訓,他是技術的老師。我先生從頭到尾都沒有參與經營,他只有出錢。」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0頁至55頁)。⒊證人高明輝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你是97年幾月到何時擔任香夢麗雨公司副總?)97年年初大約3、4月還是4、5月至98年過年農曆年前回來臺灣。」、「(香夢麗雨副總是負責哪些工作項目?)行政管理、財務、總務。」、「(你剛剛提到被告到大陸之後,去了解香夢麗雨公司營運方針店面改善,宋平當時是做何事?)當時被告接手之後,宋平就負責美容總監,專門做教育訓練。」、「(所謂被告接手之後是何意思?)當時被告接手公司宋平有把公章交給被告,公章是類似台灣的公司大小章,公章是政府特別刻的印章。公章當時是由我保管。所謂接手就是接手管理公司。」、「(你有無看過被證六現金日記帳?)這個是我寫的。」、「(你有無看過被證七的收據、報銷單?)對,這個是我做的。」、「(被證五存摺影本是否是你在中國建設銀行上海協土路支行的存摺影本?)是,這是我個人名義的存摺。」、「(被告為何要交錢給你,是要做何用途?)支付香夢麗雨房租、薪資費用。」、「(證人許溢洋證稱:說確認安田公司投入169幾萬元人民幣,是由宋平與高明輝、香夢麗雨公司會計平平對帳後告訴許溢洋的,有何意見?)沒有意見,詳細數字在現金帳裡面有,我們3個人有對帳。」、「(從許溢洋的證詞,你現在是否可以想起當初安田公司投入香夢麗雨公司是160萬元人民幣?)應該不只。」、「(你剛剛提到安田公司要投資香夢麗雨公司,到底是要投資給香夢麗雨公司還是借錢給香夢麗雨公司?)因為當時還沒有評估出香夢麗雨公司價值,被告指示為了要保護股東,所以以暫借款的名義借給香夢麗雨公司。」、「(宋平將香夢麗雨公司公章交給被告之後,何時又再回到香夢麗雨公司參與管理?)98年農曆年前,回臺灣前就把公章交給宋平,公章交給被告之後,宋平仍有負責香夢麗雨公司美容師的手法訓練,宋平有幫忙培訓美容師,宋平不管理帳目、店面管理的部分,因為這樣,所以劉思美、李易璉、李愛玲跟宋平之間才會產生一些矛盾。回臺灣前把公章交給宋平,是指整個公司的帳目管理都交給宋平。」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50頁背面至159頁背面);⒋證人李易璉於原審審理時復證稱:「(你說是彭玉燕請你過去管理店面?)是。」、「(香夢麗雨公司的實際的負責人為何?)我去那邊就知道是每家店面掛名的人不太一樣,但是負責人為夢雨,我們去的時候夢雨是實際管理的人,那時候許溢洋、蔡秀枝說這是他們投資的公司,由夢雨來管理,我們去之後變成被告在管理。」、「(你有無跟夢雨提到說你是代表投資人彭玉燕到大陸香夢麗雨公司管理店面?)夢雨知道我是代表投資人,但是管理店面這件事我不知道被告是如何跟夢雨說,夢雨並不是知道非常清楚,但是夢雨知道我們投資是要來大陸經營店面,因為我們自己也不知道我們是要管理哪家店面,所以夢雨也不是非常清楚。…」、「(你大約民國幾年幾月開始有到大陸香夢麗雨公司?)正確時間我忘記了,大約是清明節後去的,就是四川地震跟清明節之間,年底的時候回來。」、「(夢雨從四川大地震賑災回來,香夢麗雨公司是由何人管理?)夢雨不在的時候幾乎都是被告在管理,四川大地震之後夢雨也經常到公司,但是那時候實際管理公司的人是誰我不清楚,因為他們的辦公室我們也沒有常常去,…」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46至150頁)。
觀諸告訴人劉思美自行提出之錄音譯文亦記載:「劉思美:我記得你上次問過我,我不是跟你講我們有投資7百萬時,你好像嚇一大跳。他說他投資了,8百萬有拿出來。他現在硬不認這個帳,他硬說他8百萬有拿出來。」、「夢雨:
…他來了公司交給他管,大陸就交給他管,然後我們的會員及錢都交給他嘛,這是第一個。他來我們公司的錢大約110多萬還120多萬。」、「劉思美:他就為了應付我們那些錢,因為他根本沒有投資,他把你們香夢麗雨玩一玩,用你們的收入及錢拿來玩一玩,我知道他在臺灣就把我們的錢用掉了,所以他就走一步是一步。我們那時都不敢講,他也認為我們無法跟你們談到錢的事,因為一堆保密條款。就是詐騙集團沒錯。」、「夢雨:從頭到尾都沒有簽約,他當時就以一百多萬借款借到我們公司。我當時不知道,我以為他是投資,後來當我知道後他開始還不承認是投資,說是借款,後來我說你跟我再說一次借款我對你不客氣。你明白嗎?後來我們董事長也發火了,說你跟我再說一次是借款試試看?我會把公司全燒掉,後來他們就不講了,有一次股東開會他就說是投資嘛。後來簽字就說是投資嘛,當時還說是投資款要我還。後來我看了看他的一些做法後,我就寫了個東西,說你在公司,現在公司遇到困難,若你再投資進來,賺錢就按股份分紅嘛。若你現在說撤就撤,且房租不付,欠款不付,員工工資不付,你說讓我去還欠款可能嗎?」、「劉思美:你看看我們的8百萬他早就用光了,他根本沒有錢。」、「夢雨:那天董事長跟我說你們投了180幾萬,我說沒那麼多吧,不是只有120幾萬還是110幾萬?要查一下,有些是差旅費、工資吧,總共是180幾萬。」等語(見98年度他字第1603號卷第13至14頁)。又被告自97年5月14日起至97年10月14日止,自美國安田公司上海華一銀行美金帳戶共匯出美金24萬元,並陸續換匯成人民幣共1,648,839.5元後,由香夢麗雨公司之臺灣籍會計高明輝,將上開款項中之人民幣1238,555元部分交給香夢麗雨公司大陸籍會計人員胡西平,作為香夢麗雨公司日常營運使用,另將人民幣338,157元做為支付台籍幹部薪水、機票、房租、公關及雜支費用使用等情,有美國安田公司以上海華一銀行美金帳戶匯出美金及兌換人民幣數額一覽表、被告交付高明輝金額統計表、高明輝交付予香夢麗雨公司會計人員胡西平金額統計表、被告支付臺籍幹部各項費用統計表、華一銀行電子郵件對帳單、市內轉帳單與轉帳提單共9紙、被告華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影本、提款單與兌換水單共9紙、高明輝中國建設銀行上海斜土路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內頁影本、現金日記帳、各項支出憑證、法務部101年8月20日法外決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檢送之大陸地區公安部101年8月13日警發[2012]190號函及其附件資金轉帳憑證影本9紙、被告上海華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及美國安田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帳戶開戶資料與對帳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佐(見原審卷㈠第163至303頁、卷㈡第2至30頁)。另觀諸⒈香夢麗雨公司於97年11月13日召開股東會(出席者包括:被告、許溢洋、宋平等人),宋平於會中報告:「…⒋2008年4月18日 曾董 進入時點的負債:應付款:帳上22萬元、未掛帳:38萬…」,被告於會中報告「我們在2008年4月18日進入想要調整帳,但至今沒有完成。在4月18日接手的狀況是:⒈流動負債:80萬、卡務:200萬、未立帳:100萬。…⒊我們已從國外進入資金:160萬人民幣用於維持至今。」,股東會並決議:「⒈香夢麗雨以4月18日為基準點作價220萬人民幣,此階段新資金的注入以營運資金足夠為限。後續的資本運作的價值要通過董事會討論重新作價…以上事項經討論表決通過,宋平保留意見但是服從股東決議。⒉主導經營者:曾榮嘉先生為總裁全權負責香夢麗雨的管理和經營。」⒉香夢麗雨公司於97年12月12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決議(出席者包括:被告、許溢洋、宋平等人):「⒈宋平對所有股東承諾…以曾榮嘉為代表所投入的股金也在6至12個月內按原投入金額返還。」有香夢麗雨公司97年11月13日股東會會議記錄及97年12月12日臨時股東會會議記錄在卷可憑(見99年度他字第1603號卷第64至68頁)。足見被告確有於97年4月18日接管香夢麗雨公司,全權負責香夢麗雨的財務與經營,且被告確有將一百多萬元之人民幣投入香夢麗雨公司之營運。告訴人指被告將告訴人之資金挪為私人用途,且無權主導讓告訴人取得經營管理香夢麗雨公司所設直營店之權利云云,尚非可採。㈡證人李易璉於原審審理時明確證稱宋平知悉其係代表投資人,亦知渠等投資是要來大陸經營店面等語,且被告既為投資代表人,宋平僅須與被告接洽公司投資、營運事宜。宋平不確知被告背後之投資人為何,及被告將指定何人經營管理直營店,無違常理。且被告在與宋平談妥所有接管公司經營權之事項前,非不得與告訴人簽訂投資協議書。另被告有無代表安田公司與告訴人簽訂保密協定,亦不涉詐術之施用。告訴人指被告未與香夢麗雨公司負責人宋平談妥新投資人投入資金及接管店面等事項前,即以投資可取得店面經營權等不實事項訛詐告訴人,使告訴人陷於錯誤交付資金,洵非可採。㈢被告投入香夢麗雨公司營運之資金係如何使用,本屬被告之經營判斷,被告亦未必知悉每筆資金之流向。被告事後將證人蔡秀枝之機票費用、證人高明輝之薪資及機票費,列為香夢麗雨公司之營運費用縱屬不當,亦不能因此即謂被告係基於將投資款挪為私用之目的,詐取告訴人之投資款。又被告未一次將投資款匯入香夢麗雨公司之帳戶,而陸續交付予香夢麗雨公司營運所需款項,乃屬被告之投資、經營考量,並無悖常理,亦不因此即改變上開款項係屬投資款之性質。至證人高明輝交給香夢麗雨公司會計人員胡西平之人民幣1,238,555元部分以「暫借款」入帳,乃係圖避免投資損失,嗣後既經確認上開款項均屬投資,被告此舉自不涉詐欺告訴人。綜上所述,本件純屬民事糾葛。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涉犯詐欺罪之確切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涉有詐欺之犯行。原審因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對被告諭知無罪判決,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良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郭雅美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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