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9676號債權人 胡晴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賴彥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
二、表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
三、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提示日為何?如未提示,應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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