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建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字第93號原告三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金本 被告景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正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
,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書記官洪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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