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12號聲請人 龔錦輝 相對人麗澤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侗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於民國105年7月1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4年7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400萬元,並約定105年10月13日償還,未料屆期不為清償且相對人所開立予聲請人之支票遭獲退票,尚積欠本金400萬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均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領款收據、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以上均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又本院於106年12月7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迄未據其陳述意見到院。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許敏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慧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