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00號聲請人歐郡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誌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2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0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102年4月16日│84,914元│BRP0000000││││商業銀行股│橋分行│││││││份有限公司││││││├───┼─────┼─────┼──────┼─────┼─────┼──┤│002│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102年4月17日│69,174元│BRP0000000││││商業銀行股│橋分行│││││││份有限公司││││││├───┼─────┼─────┼──────┼─────┼─────┼──┤│003│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102年1月3日│18,365元│BRP0000000││││商業銀行股│橋分行│││││││份有限公司││││││├───┼─────┼─────┼──────┼─────┼─────┼──┤│004│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102年4月29日│205,768元│BRP0000000││││商業銀行股│橋分行│││││││份有限公司││││││├───┼─────┼─────┼──────┼─────┼─────┼──┤│005│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102年4月15日│40,826元│BRP0000000││││商業銀行股│橋分行│││││││份有限公司││││││├───┼─────┼─────┼──────┼─────┼─────┼──┤│006│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102年4月23日│51,653元│BRP0000000││││商業銀行股│橋分行│││││││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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