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耀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耀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耀忠因犯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新修正刑法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羅心芳法官吳森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10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