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336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三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七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電子遊戲機(益智遊戲機伍台、網際網路肆台、孔雀王朝壹台及金象王壹台)共壹拾
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證據:⑴被告在警偵訊中之自白;⑵如主文第二項電子遊戲機貫共十一台、現場
查獲照片五張及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執行商業管理稽查紀錄表一紙等可證,被告罪
證明確。
三、電子遊戲機(益智遊戲機五台、網際網路四台、孔雀王朝一台及金象王一台)共
十一台,均係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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