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秩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雄秩易字第一О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甲○○○分局
  被移送人 乙○○
右被處罰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雄秩字第二二號裁定裁處罰
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乙○○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裁處罰鍰新
台幣(下同)一萬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易以拘留聲請書及執行通
知單送達證書各一件為證。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一萬元,以九百
元折算一日,超過四千五百元,其折算已逾五日,故以該罰鍰總額與五日之日數
比例折算,所處之罰鍰,應易以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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