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八三號
  上 訴 人 甲○○○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
十年三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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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甯馨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妮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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