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80號原告 李昱儒 被告 何芃誼 上列被告何芃誼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志雄
法官姜麗君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