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60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郭金輝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104年度訴字第95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郭金輝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以104年度訴字第95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然異議人至今從未收到判決書,均無法提起上訴,異議人認法院有疏失,應重新核發該案判決書給異議人,即給異議人上訴,不至影響權益及司法公平性云云。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對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向法院聲明異議;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之3第1項、第484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異議人上開聲明異議之事由,並非屬對證據調查或訴訟指揮之處分聲明異議,亦非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是其本件異議,顯屬無據,應予駁回。又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95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扣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非制式子彈2顆均沒收,該判決並於104年12月18日送達被告位於新北市○○區○○○街○巷○號7樓之4之住所,由被告之同居父親 郭聰 和代為收受,且被告當時並未在監在押等節,有該判決書、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該判決已依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合法送達於被告,異議人所稱本院送達有所疏失云云,顯屬誤會,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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