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452號聲請人 吳雄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杰正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怡屏┌───────────────────────────────────────────────────┐│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45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273││├──┼───────────────┼──────────────┼────┼───┼────┼───┤│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202││├──┼───────────────┼──────────────┼────┼───┼────┼───┤│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195││├──┼───────────────┼──────────────┼────┼───┼────┼───┤│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22││├──┼───────────────┼──────────────┼────┼───┼────┼───┤│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