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88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楊惠穎
王鑫華 被告協民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葉淑容 被告 林培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零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協民隆有限公司(下稱協民隆公司)、葉淑容均設籍於臺北市大安區,被告林培州之戶籍則在臺南市北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在卷可憑,其等主事務所所在地、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又兩造間授信約定書、借據並未約定履行地,亦無合意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記載,是依首揭規定,被告協民隆公司、葉淑容、林培州主營業所、住所地所在地法院俱有管轄權,而被告協民隆公司、葉淑容均設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又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12元,及自民國106年6月9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47%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嗣將訴之聲明變更如主文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第30頁背面),依前揭說明,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協民隆公司於103年6月5日以被告葉淑容、林培州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6月9日起至108年6月9日止,約定利率為原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090%)加年利率
3.88%計息(即4.47%),並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清償本息。惟被告至106年6月9日即未依約繳款,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5條第1款之約定,被告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葉淑容、林培州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借據、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是審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周慈怡附表:
┌──────┬──────┬──────┬─────┬─────────┬─────────────┐│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期間│最後付息日│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起迄日│計算標準│起迄日│計算標準│├──────┼──────┼──────┼─────┼────┼────┼────┼────────┤│2,000,000元│800,012元│103年6月9│106年6月│106年6月│年利率│106年7月│逾期6個月以內按││││日起至108年│9日│10日起至│4.47%│10日起至│前開利率10%,超││││6月9日││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