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733號原告鑫鑫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零捌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貳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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