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3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342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