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58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單聲道餐飲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單聲道餐飲有限公司(下稱單聲道餐飲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單聲道餐飲有限公司因欠電信費用未繳,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惟查相對人單聲道餐飲公司業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27日解散登記,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由於單聲道餐飲公司章程未規範清算人事宜,故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其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另依卷附之單聲道餐飲公司之公司章程,其股東為 葉旻振 ,經核戶籍設於臺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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