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法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法字第2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二○○九世界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二○○九世界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二○○九世界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民國94年5月16日核備設立,並經聲請本院登記處於94年5月1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部分有因應業務需要而加以修正之必要,乃於96年6月12日提請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而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之內容,並經報請主管機關即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於96年10月15日以體委綜字第0960020488號書函同意備查,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臨時董事會會議紀錄、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0960020488號書函及捐助章程暨修正條文對照表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聲請准予修正變更如附表所示之章程部分,經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之情事,則其聲請變更章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謝宗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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