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481號抗告人甲○○
宋靝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本院96年拍字第1481號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靜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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