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106號原告 謝素梅 訴訟代理人 鄭崇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玲瑛 之間停止親權並改定監護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