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 寶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44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上午09時5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18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福來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何武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零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柒仟陸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9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
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吳俊達
法 官林福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