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60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彰小字第603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化市戶政事務所)
被   告 丁○○
            化市戶政事務所)
被   告 甲○○
            化市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三點零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三點二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七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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