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5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何秀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