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962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廖士驊
吳俊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瑋婷┌───────────────────────────────────────────────────────────────────┐│附表:104年度除字第962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 曾文界曾徐秀菁 、││80年11月28日│81年1月29日│400,000元││20%│││ 曾秀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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