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找補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79號原告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勤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游弘誠 律師被告 郭廷銘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找補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請原告於113年1月26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逾期未補正,均視為不爭執:
㈠、是否爭執兩造於106年10月19日簽立委建契約補充條款,確認被告選屋範圍為1樓A1、A11,2樓A1至A6,6樓A1至A8,9樓A
7、A8,17樓A3、A4共20戶房屋,以及B2編號第7、8、19、21號,B3編號第20至25號共10席停車位?
㈡、是否爭執被告因系爭契約取得附表所示建物及停車位,各建物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停車位面積則如附表二所示,合計面積如附表一面積欄所示?
㈢、對於被告抗辯應以「被告實際分得之法定算式面積」計算應否找補,而非以「被告實際取得建物及車位之權狀面積」計算,有何意見?
㈣、對於被告抗辯依系爭建物竣工圖計算,被告實際分得建物及車位之法定算式面積,共超出8.64坪,有無意見?
㈤、是否爭執附表一所示建物均已交屋予被告?
㈥、關於附表三部分:
1.是否爭執被告尚未給付原告附表三編號1-2所示委建工程款餘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證據資料為何?
2.是否爭執原告應給付被告附表三編號2-1所示停車位找補款?
3.是否爭執原告應返還被告附表三編號2-2所示1個車位之委建款1,767,360元?證據資料為何?
4.附表三編號2-3所示土地找補部分:⑴被告取得之建物及車位登記之土地,是否僅有臺北市○○區○○
段0○段000地號土地?⑵是否爭執被告取得上開建物及車位登記之土地面積為1290.61
平方公尺,持分為0000000/00000000,取得持分面積為185.41平方公尺(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⑶系爭契約第3條第7項之「『本案』完成」,所指為何?本件本案是否完成?並請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供參。
5.對於被告抗辯附表三所示之找補金額,有無意見?請就各項、金額逐項表示意見,如有爭執,亦請逐項說明理由。
四、請被告於113年1月26日前補正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逾期未補正,均視為不爭執:
㈠、是否爭執兩造於106年10月19日簽立委建契約補充條款,確認被告選屋範圍為1樓A1、A11,2樓A1至A6,6樓A1至A8,9樓A
7、A8,17樓A3、A4共20戶房屋,以及B2編號第7、8、19、21號,B3編號第20至25號共10席停車位?
㈡、是否爭執被告因系爭契約取得附表所示建物及停車位,各建物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停車位面積則如附表二所示,合計面積如附表一面積欄所示?
㈢、是否爭執附表一所示建物均已交屋予被告?
㈣、關於附表三部分:
1.是否爭執被告抗辯兩造相互找補金額如附表三所示?就各項找補金額之證據資料,是否均已提出?
2.被告抗辯附表三編號1-2、2-2部分之證據資料?
3.附表三編號2-1所示停車位找補款,為何係以250萬元乘以0.9計算?依據為何?
4.系爭契約第3條第7項之「『本案』完成」,所指為何?本件本案是否完成?並請提供相關證據資料供參。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附表一:
編號戶別建物停車位面積(平方公尺,詳細公式參附表二)備註證據頁碼11樓A1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1樓)B2編號7號99.81本院卷第123頁21樓A11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1樓)B2編號8號124.62本院卷第127頁32樓A1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2樓)無63.82本院卷第131頁42樓A2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2樓之1)無41.27本院卷第137頁52樓A3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2樓之2)無40.34本院卷第141頁62樓A4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2樓之3)無45.16本院卷第145頁72樓A5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2樓之5)無47.83112年2月17日移轉登記予愛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第149頁82樓A6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2樓之6)無40.34本院卷第155頁96樓A1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6樓)B3編號20號235.596樓A1至A8共8戶辦理建物合併為4戶本院卷第159頁106樓A2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6樓之1)B3編號21號243.54本院卷第295頁116樓A4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6樓之3)B3編號22號276.08本院卷第173頁126樓A6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6樓之6)B3編號24號281.95本院卷第305頁139樓A7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9樓之5)B2編號21號143.18111年10月12日移轉登記予 陳怡文 本院卷第191至193頁149樓A8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9樓之6)B2編號19號124.41111年10月12日移轉登記予陳怡文本院卷第199至201頁1517樓A3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17樓)B3編號23號238.28本院卷第207頁1617樓A4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17樓之1)B3編號25號223.83本院卷第217頁合計10個停車位2270.05平方公尺,換算為686.69坪(小數點第2位以下四捨五入)附表二(被告取得建物及停車位面積):
附表三(被告抗辯兩造之找補金額):
編號找補人項目金額(新臺幣)1-1被告被告實際分得建物及車位之法定算式面積,超出可取得之法定算式面積8.64坪(參本院卷第385頁)5,832,000元1-2被告委建工程款餘款40萬元合計6,232,000元2-1原告停車位找補款225萬元(計算式:250萬×0.9)2-2原告1個車位之委建款1,767,360元2-3原告土地不足2.5806平方公尺之找補款2,732,255元合計6,749,615元原告尚應給付被告517,615元(計算式:6,749,615-6,232,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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