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2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255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榮民醫院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0000000
乙0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零肆拾玖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