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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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4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雖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然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是否准於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於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時,均應依原判決時所應適用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其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執之法律規定定之,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所附表所載等罪,犯罪日期均在95年7月1日之後,則本件減刑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均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詳如附表所載等罪,均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核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雖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罪名,惟非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年6月者,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與法尚無不合,當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潘端典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16日│95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關年度案號│字第5548號│度偵字第5548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396號│96年度基簡字第396號││├────┼─────────────┼─────────────┤││判決日期│96年4月18日│96年4月18日│├──┼────┼─────────────┼─────────────┤│確│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396號│96年度基簡字第396號││決├────┼─────────────┼─────────────┤││確定日期│96年5月7日│96年5月7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役或罰金金額或│臺幣1,000折算1日│臺幣1,000元折算1日││褫奪公權期間│││├───────┼─────────────┼─────────────┤│附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57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57號│└───────┴─────────────┴─────────────┘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96年聲減字第350號受刑人甲○○○女6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巷21之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
檢察官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保安處分/禠奪公權)│││├──────────┼────────────┼────────────┤│犯罪日期│95.11.16│95.11.26││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5548│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第5548││年度案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396號│96年度基簡字第39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4.18│96.04.18│├───┼──────┼────────────┼────────────┤││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基簡字第396號│96年度基簡字第396號││判決├──────┼────────────┼────────────┤││判決確定│96.05.07│96.05.07│││日期│││├───┴──────┼────────────┼────────────┤│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是│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拘役25日│拘役25日││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57│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1157│││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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