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賴芳玉 律師
詹順貴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7年度簡字第40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甲○○於本院九十七年度簡字第四0八七號妨害名譽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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