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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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對本院南投簡易庭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所為96年度票字第562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通知抗告人,命其於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抗告費,並於民國96年11月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顯已逾期,其抗告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書記官高建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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