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10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七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十六時許,在南投縣南投市○○路○段○○○巷○○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加入針筒後,注射於手臂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二十時四十五分許,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發現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等語,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於檢察官起訴,經本院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案件繫屬後之同年十一月九日十七時五十五分許,因肝炎致呼吸衰竭死亡,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甲字第四八七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一份附卷可憑,則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法官黃怡瑜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