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丁○○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請具狀更正聲請狀當事人欄(相對人應為不動產所有權人
)
二、本通知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通知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