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7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四三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0三號及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判決判處一年三月及一年確定,受刑人已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一月三日假釋出監,並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受刑人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0三號及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判決判處一年三月及一年確定;其中九十五年度字第三四七號判決,該案件施用毒品之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經聲請人檢具相關資料提出聲請減刑後,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九九一號裁定准予減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經法務部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以法矯字第0九六00三九八三四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三十六日,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九十七年五月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交付保護管束,此有法務部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法矯司字第0九六0九0七一九三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一份在卷可佐,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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