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金城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執聲付字第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金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金城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53號判決有期徒刑14年8月確定,於民國94年1月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4年5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曾金城前於⑴91年間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易緝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5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又⑵於9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26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嗣由最高法院以92年度臺上字第44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後經本院就上開⑴、⑵二罪以95年度聲字第84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4年8月確定。⑶另於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0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受刑人曾金城於94年1月28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14年8月、9月,刑期終了日為109年2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80日後,縮刑期滿日期為108年8月10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5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104年5月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參。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4年5月15日